行人更在春山外|FDI备赛指北
作 者:许新冉、刘逸舸*

什么是FDI?

FDI全称为「国际投资仲裁模拟仲裁庭」,所谓「国际投资仲裁」,通常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国际投资仲裁庭提起针对东道国的仲裁申请,由仲裁庭依据相应仲裁规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投资仲裁的案件管理机构是否为总部设在华盛顿的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投资仲裁类案件通常可以被划分为ICSID投资仲裁与非ICSID投资仲裁。后者包括PCA(常设仲裁院)受理的依据UNCITRAL《仲裁规则》开展的投资仲裁;诸如ICC-国际商会、SCC、LCIA等传统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的投资仲裁;以及一些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其往往无任何管理机构并通常依据UNCITRAL《仲裁规则》开展)。

FDI模拟仲裁庭一般采ICSID规则,故选手在使用判例时,需注意相关判例所依赖的仲裁规则,以及ICSID仲裁和非ICSID仲裁之间的差异。二者有些类似于ICC(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刑事法庭间的关系,因此使用非ICSID案件可能会被问到适用性的问题。

FDI由于被引入内地不久,其整体参赛规则和运行模式都在逐步摸索中,因此建议各赛队认真阅读主办方的规则和通知,勤用邮件和主办方沟通,不要过于依赖经验贴(注:FDI官网的规则似乎是全球赛规则,其与国内赛规则未必一致,例如是否可以跨校组队上两边就不一样)。例如,前几届FDI有国内赛、亚太赛和全球赛,因此中国大陆赛队有两条晋级全球赛的通道。而今年起,主办方取消了亚太赛。相应的,国内晋级全球赛的名额有所增多。具体情况有待进一步观察。

就晋级规则而言,FDI的晋级指标也颇为复杂。一共会参考四个指标:Wins(胜场)、SB(对手分)、Votes(票数)和z-Points(总积分)。FDI首先会将参赛队伍按比例分为小组(一般是八组),初赛后每组内前两名获得晋级资格(即十六强)。而组内名次则是先看胜场数;若胜场相同,则看SB(对手分),即对手的胜场数;若Wins和SB均相同,再看Votes;若Votes相同,再看总积分。所以可能会出现积分很高,但无法晋级的情形。初赛时,积分前五十名的选手会获得最佳辩手提名,但是最佳辩手只有一位,一般在总决赛产生。【再次强调,规则应以官方发布为准,请善用官网。此外,FDI官网有往年赛题、bench memo和best memo,组委会也会把区域赛和全球赛的视频发在油管,这些均是非常好的学习材料。】以笔者参赛经验而言,初赛5-6支队伍一组,组内前2可以晋级,分组似乎是参考往年成绩/学校水平,故新赛队要战胜至少一支老牌强队才有可能晋级。

与Jessup等赛事不同,在国内赛阶段,FDI只需提交skeleton,晋级国际赛后才需要提交memo。因此,在处理skeleton上,各队会有不同做法。从笔者参赛经验看,尽管skeleton不算分,且可能泄漏你所要讨论的议题,但还是建议认真对待skeleton。在正式比赛中,一些仲裁员对待纸质文件比较serious(也说不定那就是他们看的唯一材料)。可能两支队伍在oral表现上相差无几,此时skeleton上的细节就有可能博得仲裁员好感。至于泄点问题,笔者其实觉得不用太放在心上,因为如果对方踩不中点,看了你的提示后临时检索也好不到哪里去;而如果对方踩中,则也就不存在泄点一说。此外,亦可以考虑提前撰写memo。毕竟,在skeleton阶段,往往只需要你对论证有个大体认知,但真正写作起来则又是另一回事了。如果memo写不好,oral发挥就更无从谈起。所以,做好skeleton乃至提前撰写好memo draft会让你备赛时更游刃有余。

此外,相较于其他moot,FDI有几个特色(下文的核心内容):1、超长赛题;2、国际投资仲裁的公法性;3、程序性争议较多。

如何阅读FDI的赛题?

在众多moot里,FDI赛题的长度别具一格,初版往往都有90多页,如果算上后续的clarification,则有可能超过一百页。除开Cross-examination Moot外,是笔者见过最长的赛题。但平心而论,FDI对赛题的挖掘度其实没有那么充分。90多页的赛题其实核心阅读部分并不多。下为2022届FDI的赛题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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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典型的FDI赛题结构是:C对R提起仲裁(此时有一部分赛题叙述,以C视角展开,即Request for Arbitration部分),然后附上C方的一系列证据(略看部分)。R方回应C方的仲裁请求(此时赛题叙述以R方视角展开,即Response to RfA部分),然后附上R方的一系列证据(略看部分)。然后ICSID发布1号程序令(Procedural Order No. 1),总结双方诉求,并开始组建仲裁庭。这一轮侧重实体性争议,在组建仲裁庭过程中,每次都会发生各种意外(仲裁员发言不当啊,文件丢失啊,资金冻结啊),因此双方会再总结一波程序性事务(往往是ICSID和C、R三方间互相发的各类文件和补充证据)。最后历经千辛万苦,仲裁庭组建成功,此时会发布新的程序令(Procedural Order No. 2或3),这才算总结了各方最终的诉求【一般以此为建构skeleton的标准】。然后赛题会附上Statement of Uncontested Facts(这是双方均认可的事实,表述较为客观,需要认真研读)和各方所签订的BIT或投资协定(Agreement of Investment),这也需要仔细研读。在备赛过程中,如果有clarification & correction,则会以新程序令为形式,通知各赛队。

因此,从了解事实来说,各赛队只需要精读Statement of Uncontested Facts部分。再通过阅读Request for Arbitration和Response来分别了解C、R两方的立场和关键论证思路。最后跟着论证思路去阅读相应的证据和BIT条款。

比较重要的是,FDI需要选手精读利用BIT或Investment Agreement,其可以算对双方有binding force的最重要法源之一。以2022年FDI程序性诉求为例,其涉及res judicata(既判力问题)和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ELR,用尽当地救济)两个议题。在该案中,C把诉讼提交至R国国内法院,后无果又提交给ICSID仲裁。在提交至国内法院的过程中,已经履行了BIT所要求的「冷静期」义务(BIT要求在使用司法手段前必须等待18个月)。那么,既然C已经在R国用尽司法救济了,为什么在提交ICSID前还要再次用尽司法救济呢?那么备用思路之一就是结合BIT第12条第1款的Any dispute去解释,Any一词就可以解读成「只要有争议就该走一遍流程而不管争议是否相同」。

另外一个常见的解释BIT套路是采用目的解释。因为BIT的序言部分往往有「promote investment」、「create good conditions for investment」之类的表述,对投资方比较有利。当然,这也是投资仲裁双方不对等地位造成的,在传统叙事中,国家比私人投资者更为强势,因此解释时需侧重保护投资者。但这一判断近年来也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小国家和大的跨国企业之间谁更powerful还真不太好说。因此也存在不同的阐释路径。

至于如何训练条约解释能力,建议阅读VCLT条第31-32条及其评注,以及阅读WTO的一些经典cases(可以从评注的脚注中查得具体名称)。

FDI的检索要旨及法源特色

不同于Jessup纯公法、Vis纯私法,FDI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这是因为其当事方一边是国家,另一边则是公司,这就给FDI的法源搜集和理解带来了更多挑战。上文提及的,条约解释时偏向国家还是私人投资者就是一例。本质上说,FDI是类商事仲裁,因此整体架构更类似Vis。但BIT或Investment Agreement里往往都有Applicable Law部分,该条又会有「the applicable rules and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或「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pplicable」之类的表述。这就给该架构引入了公法渊源,也即经典的Art. 38 of ICJ Statute。不过,就笔者体感而言,这里的applicable principle和38条下principle并不完全一致,它更像投资仲裁领域所承认的principle(具体可以读Rudolf Dolzer的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那本书)。

但FDI仍需要参赛选手对Art. 38 of ICJ Statute有一定理解,尤其是对实体部分的选手而言。因为实体投资很容易和具体的国际法部分联系起来,比如武装冲突法、海洋法,今年的国际空间法等等。具体是哪些法律构成applicable/relevant,则可以看赛题中是否交代双方是缔约国。如果赛题明确提及了某些条约,那往往就会用到。

就检索路径和技巧而言,和其他moot大同小异,可以自行在“法律竞赛”官网内搜索检索相关文章。一些特色的书籍或数据库如下:

书籍

程序方面

  •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Investment Claims_by Zachary Douglas;
  • The Oxford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Law_by Peter T Muchlinski, et al.(该书第三部分讨论了一些常见的程序性议题);
  • Jurisdiction of International Tribunals_by Chittharanjan F. Amerasinghe(系统讨论了各国际法院/仲裁庭所涉及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议题);
  • Jurisdiction of Specific International Tribunals_by Chittharanjan F. Amerasinghe(本书讨论了诸多国际法院/仲裁庭的管辖权议题,其中第七章集中讨论了ICSID体系下的管辖权议题)。
程序性书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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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方面

  •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_by Rudolf Dolzer(祁欢、施进译:《国际投资法原则》);
  • The ICSID Convention: A Commentary_by Christoph H. Schreuer。
实体议题书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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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解释则可以看:

  • 张生:《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条约解释研究》;
  • 进阶可看
  • Trinh Hai Yen的The Interpretation of Investment Treaties;
  • J. Romesh Weeramantry的Treaty Interpretation in Investment Arbitration)。
条约解释书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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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些书的通用阅读建议是,如果你有时间和心情就慢慢看,不然就当字典用,哪个part不太理解看哪个part就行了。整体框架或体系感可采用VCLT的31-32条来搭。

特色数据库之Jus Mundi

一般来说,FDI会提供给各选手Jus Mundi数据库的访问账号。对该数据库的使用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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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白色检索框为基础检索,键入关键字即可查询。检索框下方的四个标识分别代表四种分类检索,适合有明确检索需求的读者。下文将针对四种检索类型进行展开介绍。

条约(Treaties)

点击「Treaties」之后通常会出现如下界面,其中主内容栏(如下图中的「Annex (Modifications to the EU-Singapore FTA)」)是相关推荐,通常随着平台用户搜索量随机生成。若相关推荐的内容与读者的检索需求不匹配,则读者可在下图绿色方框中键入关键词进行基础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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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ICSID Convention为例,简单演示条约的基础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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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户不记得/不确定某条约的具体名称,也可以通过不同标签来进一步细化自己的检索结果。下图右侧红框内就是典型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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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如果我希望查找的条约是《京都议定书》,但是我不记得这个条约的全称,那这个时候我可以这么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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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type of Instrument中选择「Protocol」,在「Status」中选择「in force」,把「Date of adoption」设定为1997,把「Date of entry into force」设定为2005,然后在Signatory里面随便选几个缔约国,然后就能搜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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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Case)

案例的检索同样为基础的关键词检索和高级检索。基础检索比较依赖于大家对案件的了解,查找字段越精确,查找结果就越精确。下文以UniCredit Bank GmbH (Respondent) v RusChemAlliance LLC这个案件为例,演示一下如何查找并充分利用Jus Mundi来理解全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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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考虑到多数情况下,我们在进行初步法律检索的时候很难直接预判自己要找的具体案件是什么,下文重点分析案例检索中的「高级检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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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案件类型」来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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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 Mundi的「案件类型」一共分成8个大类。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是比较常见的案件,如果有打vis moot或者FDI的同学无脑冲这两个类型的案件就可以了。Inter-State仲裁不是很多见,目前我只在一些公法案件中看到过。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就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争议可提交仲裁进行解决。Sports Arbitration比较好理解,比如某运动员反兴奋剂案。Iran-US Claims指的是“伊朗-美国求偿仲裁庭”,案件似乎也不多见,我目前只知道一个伊朗人质危机引发的索赔。Mixed Commission也不多见,我只知道英葡两国在塞拉利昂弗里敦和巴西里约热内卢分别成立混合委员会法院,用于处理非法的奴隶贸易。Advisory Proceeding似乎也在公法案件中比较常见,比如国际海洋法庭(ITLOS)在2011年曾出具过「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States sponsoring persons and entities with respect to activities in the Area」这一咨询意见。

依据「司法机构」来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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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功能涵盖了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比较适合已经明确知晓仲裁机构或者仲裁程序的用户使用。例如,第31届Vis Moot的第二个争议是判断仲裁庭是否有合并仲裁(Consolidate)的权利。考虑到赛题已经明确表示案涉争议要提交ICC,按照ICC仲裁规则进行,那么用户在检索相关案例的时候,在基础检索框里输入「consolidation」,然后在「Institution」中选择「ICC」,在「Case Type」中选择「Commercial Arbitration」,进一步精确检索结果。

依据「仲裁规则或仲裁程序」来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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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至某一个仲裁机构时,也通常会直接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但是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至A机构,但却要求A机构在管理案件时适用B仲裁规则,则在该种情况下,以依据“仲裁规则或仲裁程序”来检索案例会更方便一点。

例如,在Alstom Technology Ltd. v. Insigma Technology Co. Ltd. (II)案件中,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案件提交至SIAC,但是要求SIAC用ICC1998年仲裁规则来管辖案子。如果用户需要查找与之类似的案件,则可以考虑在「Institution」中选择「SIAC」,然后在「Rules of arbitration/Procedure」中选择「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依据「适用条约」来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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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功能主要服务于争议涉及到适用国际条约的情况,例如,几乎每一年Vis Moot的实体问题都会涉及到CISG的适用。例如,若用户需要查找的内容为「案涉行为是否构成CISG上的『根本违约』」,那么用户在检索相关案例的时候,可以考虑在基础检索框里输入「fundamental breach」,然后在「applicable treaty」中选择「CISG」。

依据「适用法」来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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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会约定一个适用法,通常表现为某国国内法,比较常见的主合同适用法是英国法。

依据「仲裁地」来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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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在适用法之外会再约定一个仲裁地,通常表现为某城市。例如,UniCredit Bank GmbH (Respondent) v RusChemAlliance LLC 这个案件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是巴黎,约定的适用法是英国法。如果用户想查找与之类似的案件,则可以考虑在「Applicable Law」中选「English Law」,在「Seat of Arbitration」中选择「Paris」。

依据“案件状态”来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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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lude指「审结」,「Pending」是指「未审结」,「Unknown」是指「未知」,「Adopted」是指“通过”(一般是指司法性文件,例如US — Section 211 Appropriations Act)。如果用户想精确的查找国际投资案件,查找征收类争议中投资者胜诉的概率,则可以在「status」中选择「Decided in favor of investor」。

其他数据库

其他比较常用的数据库有Oxford Investment Law (OIL)Kluwe ArbitrationUNCTAD

OIL隶属于牛津出版社,整体使用风格也很类似牛津出版社的其他国际法数据库,一般打jessup的同学会有它的访问权限。具体使用指南参见:《Oxford系列法律数据库介绍》

Kluew Arbitration是威科旗下的产品,大部分学校都购买了该数据库。由于该数据库偏向商事仲裁,笔者使用不多,大家可以自行探索。

UNCTAD是联合国旗下的产物,专门针对投资贸易领域,质量意外地还不错。主页面有以下几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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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Investment Laws Navigator收集了各国有关对外投资的法律;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 Navigator收集了各种公开的投资双边或多边协定,而且其中有各类典型的Model Agreement(协议范本)可以阅读。对有志于投资仲裁这个领域的同学来说,熟读这些文件是学习投资仲裁英语的最佳途径之一。也可以通过对一般BIT/Investment Agreement有个大体认知之后,再阅读个案/赛题中的文件,就能敏锐地捕捉到其中的特殊性所在,比如xx增加了一些不常见的article或terms,值得解读;Investment Dispute Settlement Navigator则收集了大量投资仲裁案例,可供检索阅读。(以上点击view tool开始使用)

程序性议题的研究思路

首先声明,我本人对商事仲裁的程序问题所知有限。原来长期做公法类研究,打FDI为了找点刺激就研究了两年程序议题,故而只能聊聊感受,若有错漏之处,欢迎拍砖。

对于我一个从Jessup转FDI的选手而言,处理程序性议题最大的感觉是太绕太乱,没有一个非常清晰的框架。你很难找到一个所谓「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法」或「国际仲裁程序规定」之类的文件,往往需要以建构习惯国际法的方式来建构某个procedural rule。

这就要求选手去阅读大量的材料,并归纳相应的司法判例或实践。但由于不同法院/仲裁庭的立场/惯习不尽相同,这反过来导致你读得越多,思路越乱。例如,笔者之前处理的res judicata就存在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某种意义来讲,这两种学说都是正确的,也都有判例支持。而即便是三要素说,其中same subject matter和cause of action的定义在不同文章中也不尽相同。于是,研究程序议题的选手常常陷入两难之中:必须读得够多才能归纳出有效信息,但读得越多材料之间就越容易产生冲突。

在笔者看来,这要求选手有一定的主体性,即你不能跟着论文走,而是要以自己的理解为准,把读到的材料补充进去,求同存异。你需要知道不同学说之间的差异究竟是真实存在的,还仅仅是学者创造出的名词/概念的纸面之争。这同时意味着你要把理论框架和赛题之间建立起一个linkage。比如,same cause of action(同一诉因)到底是要相同的法源、章节,还是条款?它们在本案中到底意味着什么?这些区别会带来什么样的actual effect?即会导致法官怎么改变他们的判决?多问问这些问题,把不会带来实际变化的东西都删掉。(也许可以读读苏力:《想事,而不是想词》。)

此外,这也要求你能理解法官的concern。这就好像你做一盘西红柿炒鸡蛋,核心问题永远是这盘菜好不好吃,次级问题可能包括做菜的步骤、原材料如何清洗,次次级问题才是什么是鸡蛋、番茄和西红柿是否有区别……所以你在建框架和做陈述时,要分清主次(当然这也看仲裁员的提问水平)。这点在程序议题上尤为重要,因为程序议题中的许多概念是没有明确定义的,比如exhaust local remedy究竟要exhaust到什么程度,这个问题没有答案。因此需要你去看个案设计中的导向,是倾向于了解exhaust是否必要、是否滥用,还是替代措施的存在与否。然后你围绕这个concern去搭你的框架,叙述你的故事。

还有一件事,程序性议题通常依赖大量的先例,但这些case有可能来自商事仲裁,有可能是非ICSID仲裁,有可能BIT中的关键条款不一致,这些都可能对结果产生影响。(欢迎专门研究这些问题的同学来稿展开讨论。)

Skeleton/Memo撰写与Oral训练

这部分其实并没什么好说的,因为「法律竞赛」有关memo和oral的经验贴过多,大道理都是相通的。笔者此处仅挑一些此前未提过,或FDI具特色的地方展开。

Skeleton的写作核心是让它看上去很完美。这需要小标题尽量细致,同时可以通过添加脚注来展现你研究做得充分扎实。但是,不用把你核心思路的细节写上去,毕竟,踩点是一回事,踩中点了怎么处理则又是另一回事。比如,你可能要处理「政府占股51%构不构成“国有”」,那么可以通过实践案例来讲、也可以通过阐述「国有」的学理定义、也可以做经济分析……具体采哪种方式,可以不用讲得特别清楚。也即不要藏点,但可以隐藏你处理这点的方式。

这么做的缘由是,尽管skeleton不算分,但它会影响仲裁员观感。在正式比赛中,一些仲裁员对待纸质文件比较serious(也说不定那就是他们看的唯一材料)。可能两支队伍在oral表现上相差无几,此时skeleton上的细节就有可能博得仲裁员好感。而且,如果有亚太赛的话,skeleton又是算分的(笔者那年占比是25%),而且是以首次提交的skeleton为准,无法再次提交。所以,尽管有队伍顾虑它会泄漏赛队所要讨论的议题,但还是建议认真对待skeleton。从笔者的理解看,没必要把泄点可能放在心上。因为如果对方踩不中点,看了你的提示后临时检索也好不到哪里去;而如果对方踩中,则也就不存在泄点一说(对强队而言,踩点是个基本功)。此外,亦可以考虑提前撰写memo。毕竟,在skeleton阶段,往往只需要你对论证有个大体认知,但真正写作起来则又是另一回事了。如果memo写不好,oral发挥就更无从谈起。所以,做好skeleton乃至提前撰写好memo draft,会让你在oral备赛时更游刃有余。

在撰写Memo时,可以多模仿一下往年最佳书状,但不要看多,建议集中两三份模仿。FDI的best memo格式五花八门,甚至有些队伍在memo里画流程图的,并不建议随意模仿这些看起来很fancy的操作。

在FDI赛事中,双方签署的BIT/Investment Agreement是最重要的法源之一,但其尤为个案化。存在针对同个issue,不同先例BIT的规定也不同的情况。因此,在援引先例时,一定要注意研读投资协定之间的异同,避免出现误用。

FDI国内赛保留了线上初赛的习惯(估计是成本问题),因此一些线上备赛的经验仍需学习,尤其注意提前测试和检查网络连接状况。在bench组成上,FDI中的实务人员比学者多,因此concern的点也更贴近法律的实际运作,这建议多找一些有实务经验的人来做rehersal。

多余的话

依稀记得之前有人做过赛事获奖统计,FDI的获奖率偏低,且似乎均是传统强校获奖。加上赛事难度较大,因此我常被人问及该不该来参加这个比赛。于是我和他说,三年前我参加这个比赛的时候,也连着两年一轮游。我们也不是强校,后来不还是连着两年进全球十六强。对方表示震惊,不理解为什么要连着参加,以及觉得没有人帮助很难晋级。害,多打几年不就成了传统强校了嘛。一年不行就两年,两年不行就三年,三年不行就四年。毕业了还可以当coach,总有熬出头的那天。人生处处都是坎,填平一处算一处。平芜尽处是春山,行人更在春山外。



* ^  许新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硕士、刘逸舸,中央财经大学法本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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